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农指平石公路南侧。项目北侧为空置厂房,西侧为砼业公司,南侧为110国道,东侧为S301线。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6°26'14",北纬39°3'40"。项目总占地面积15000m2,总建筑面积8322.16m2。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其中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内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辅助工程主要为办公区:公用工程为供电、供水、供暖;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本项目设计生产活性炭8000吨,活性焦20000吨;目前实际年产活性炭7500吨,活性焦20000吨。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647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1.6%,主要用于废气、噪声治理设施的建设、固体废物的收集和清运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随着当前环保政策的不断提高,建设单位通过增设上述环保设备,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适应现行的环保要求,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本项目变更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根据工程最终核算总投资较环评阶段增加27万元;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为647万元,实际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1.6%。
三、主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对照《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碳化料活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本项目施工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核实,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登记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水防治措施、固废防治措施等措施,总体而言,项目对敏感点的影响属于可接受范围之内,其余环境保护措施均得到落实。
四、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排水。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于职工日常办公,产生量为672m3/a(2.24m3/d),经市政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收运;软水制备排水用于厂区降尘。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磨粉车间、筛分车间、成品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成型车间、晾晒车间产生的VOC气体;炭化车间、活化车间产生的烟气,以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
2020年11月20日~11月21日监测结果表明:
(1)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中颗粒物的最大浓度值为0.364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3中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本项目磨粉车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7.96mg/m3,筛分车间、成品车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4.17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成型车间、晾晒车间有组织非甲烷总经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31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炭化炉有组织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2.20mg/m3,二氧化硫浓度最大值为4.0mg/m3,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21.0mg/m3,非甲烷总经浓度最大值为3.40mg/m3,苯并[a]芘浓度最大值为2×10-5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活化炉有组织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20.80mg/m3,二氧化硫浓度最大值为16.0mg/m3,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69.0mg/m3,非甲烷总经浓度最大值为3.26mg/m3,苯并[a]芘浓度最大值为2×10-5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炭化炉、活化炉、压条机、筛分机、混捏锅、布袋除尘器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强度值在75-90dB(A)之间。建设单位采用了生产车间封闭建设,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对生产车间内部设备进行分区布置等治理措施。
监测结果表明:2020年11月20日~11月21日连续两天噪声监测中,宁夏吴洁活性炭有限公司厂界噪声昼间噪声值在53-55(dB)A,夜间噪声值在45~46(dB)A之间,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
(1)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35人,每人每天垃圾产生量为0.5kg,年工作300天,则职工生活垃圾5.25ta,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布袋除尘器收尘量为129.3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脱硫石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脱硫石膏产生量为133.5t/a,全部外售至建材厂做建材综合利用。
(4)废活性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活性炭吸附装置填装量为80kg次,共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周期为1个月,全年共更换12次,废活性炭产量为0.54t/a。更换活性炭的工作由设备厂家负责,并将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回收处置,不在本项目厂区暂存。
(5)废滤芯:软水制备设备定期需更换滤芯,由厂家进行现场更换,废滤芯在更换后厂家进行回收,不在本项目厂区暂存。根据建设资料显示,滤芯每1月更换次,每次更换滤芯数量为3个,全年产生废滤芯36个。
(6)筛下物:属于一般固废, 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产生量为330t/a。
五、验收意见
宁夏吴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碳化料活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的各项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外排污染物浓度达到验收标准限值的要求,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宁夏吴洁活性炭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18395221818。
1、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碳化料活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2、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碳化料活化项目-验收总意见.pdf